第二十一条

有效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省人民政府领导人员,省监察委员会主任,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可以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辞职,由主任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