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在细河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或者剧毒废液;

(二)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和容器;

(三)排放、倾倒放射性固体废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和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以及不符合国家有关放射性污染防治的规定和标准的含低放射性物质的废水;

(四)排放不符合环境质量标准的含热废水;

(五)排放不符合国家标准且未经过消毒处理的含病原体污水;

(六)弃置矿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等;

(七)擅自围垦河道;

(八)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

(九)在堤防和护堤地,建房、放牧、开渠、打井、挖窖、葬坟、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

(十)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高秆作物等;

(十一)侵占、毁坏堤防、护岸、防汛、水文监测、水文地质监测等工程设施;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地方法规 · 阜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