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市、细河流域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细河分段巡查保洁机制,巡查河道淤积、侵占和水土保持情况;对河面漂浮物、河道垃圾、有害藻类进行清理和无害化处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落实本区域内水环境保护措施,开展日常巡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并协调督促处理。

鼓励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通过依法制定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引导村民、居民参与水污染防治工作。

地方法规 · 阜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