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经批准从细河流域取水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要求安装取水计量设施,严格执行用水计划,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

地方法规 · 阜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