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市细河保护条例/第四章 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第二十条有效市、细河流域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细河流域地下水保护机制,采取控制开采量、防治污染等措施,维持地下水合理水位,保护地下水水质。地下水超采区或者取水总量达到控制指标的区域,禁止新增该区域取用水指标,并削减取水量。细河流域城镇公共供水管网覆盖的区域,不得建设地下水取水设施,有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地方法规 · 阜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