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市细河保护条例/第三章 生态保护与修复第十七条有效市、细河流域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细河流域坡面和侵蚀沟治理工程建设,采取植树、种草、蓄水、拦沙、保土等预防保护、生态修复和综合治理措施。地方法规 · 阜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