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市细河保护条例/第三章 生态保护与修复第十五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细河源头和细河流域生态环境敏感脆弱区保护和治理,对耕地、林地、草地、湿地实施严格管护,建立水土流失预防和监督管理机制,提高水源涵养能力。地方法规 · 阜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