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市细河保护条例/第三章 生态保护与修复第十四条有效市、细河流域县人民政府应当坚持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建立健全细河流域生态保护与修复长效机制,提高生态承载能力。地方法规 · 阜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