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市、细河流域县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本级人民政府细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情况。

地方法规 · 阜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