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停车设施的规划、建设、管理应当遵循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开放共享、依法治理的原则,逐步形成以建筑物配建停车场为主、公共停车场为辅、路内停车位为补充的停车资源供给格局。

地方法规 · 阜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