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市城市机动车停车条例第二条有效本市海州区、细河区、太平区、新邱区、清河门区城市机动车停车设施(以下简称停车设施)的规划、建设、管理和机动车停车行为的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地方法规 · 阜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