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市城市机动车停车条例第十六条有效停车设施实行谁设置谁负责的管理制度。已经投入使用的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公共停车场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确需改变用途的,需由原审批机关批准。地方法规 · 阜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