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停车设施实行谁设置谁负责的管理制度。已经投入使用的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公共停车场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确需改变用途的,需由原审批机关批准。

地方法规 · 阜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