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市城市机动车停车条例第十五条有效鼓励具备安全管理条件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将其专用停车场在非工作时段向社会公众开放。实施老旧小区改造时,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居住小区空间重新规划,按照建筑物配建停车位标准建设停车场或者施划停车位。地方法规 · 阜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