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市城市机动车停车条例第十三条有效居民小区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机动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居民小区配建的车位、车库不能满足业主需求的,在不影响道路通行、消防安全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经业主依法共同决定,可以利用业主共有场地依法设置车辆临时停放场所。地方法规 · 阜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