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市城市机动车停车条例第十二条有效城市道路范围内,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停车需求、道路具体状况等,可以合理设置路内停车位;需要限时停车的,应当在显著位置明示允许停车时段。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道路交通条件和道路停车需求变化,及时对路内停车位进行评估、调整。在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和公共停车场基本满足停车需求的区域,应当逐步减少或者取消路内停车位。地方法规 · 阜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