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停车设施专项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加强公共停车场建设。

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公共停车场建设,市人民政府可以制定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的优惠政策。

鼓励建设停车楼、地下停车场、机械式立体停车库等集约化停车设施。

地方法规 · 阜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