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大(中)型建筑等,应当配建、增建停车场,并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依法改变建筑物使用性质的,应当按照改变使用性质后的标准配建停车场。

地方法规 · 阜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