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六章 其他规定第七十三条有效地方性法规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通过后,由常务委员会报请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法制工作委员会负责起草、收集整理报请批准地方性法规的书面报告、地方性法规文本、说明和法律法规依据等有关资料。地方法规 · 营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15日第七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七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