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四章 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第五十条有效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法制委员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和法制工作委员会应当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立法协商等形式。地方法规 · 营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15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