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四章 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第四十九条有效专门委员会之间对地方性法规草案的重要问题意见不一致时,应当向主任会议报告。主任会议就有关问题听取有关专门委员会的介绍,进行研究,提出解决意见。对该地方性法规制定的必要性、可行性有重大分歧意见的,主任会议可以提出将地方性法规案搁置,暂不列入下次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地方法规 · 营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15日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