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法制工作委员会应当按照常务委员会的要求督促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的落实。
立法规划在执行过程中需要对个别立法项目进行调整的,由法制工作委员会提出意见,报主任会议决定。
年度立法计划一般不作调整。确需增加立法项目的,由法规案提案人作出书面报告,说明理由,由法制工作委员会提出意见,报请主任会议决定。年度立法计划项目不能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法规案提案人应当向主任会议作出书面报告,说明原因。
法制工作委员会应当在每年第一季度向主任会议提交上一年度立法计划实施情况的报告。
地方法规 · 营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