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二章 地方性法规立项和法规草案的起草第十七条有效法制工作委员会对提出的立法建议项目进行审查,并与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研究、协调后,形成立法规划、年度立法计划和立法项目库草案。法制工作委员会可以组织专家对立法规划、年度立法计划和立法项目库草案进行论证。地方法规 · 营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15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