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法制工作委员会对提出的立法建议项目进行审查,并与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研究、协调后,形成立法规划、年度立法计划和立法项目库草案。

法制工作委员会可以组织专家对立法规划、年度立法计划和立法项目库草案进行论证。

地方法规 · 营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