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黑土地保护条例第三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盗挖、滥挖黑土的,由自然资源、农业农村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耕地开垦费的七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非法出售黑土的,由市场监管、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部门按照职责没收非法出售的黑土和违法所得,并处每立方米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明知是非法出售的黑土而购买的,没收非法购买的黑土,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