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做好黑土地污染和破坏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对土壤污染状况普查、详查和监测、现场检查表明有土壤污染风险的黑土地地块,农业农村部门应当会同生态环境、自然资源部门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对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表明污染物含量超过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的黑土地地块,农业农村部门应当会同生态环境、自然资源部门组织进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
因突发事件造成黑土地污染或者破坏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向当地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