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国有农场应当对其经营管理范围内的黑土地加强保护,充分发挥示范作用,带动其他农业生产经营者共同保护黑土地,并依法接受监督检查。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小组应当依法发包农村土地,在黑土地承包合同中对依法合理利用和保护黑土地作出约定,并监督承包方依照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护黑土地,制止承包方损害黑土地等行为。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户等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定,按照用途要求使用黑土地,加强农田基础设施建设,因地制宜应用保护性耕作等技术,积极采取提升黑土地质量和改善农田生态环境的养护措施,依法保护黑土地。
农业生产经营者未尽到黑土地保护义务,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可以不予发放耕地保护相关补贴。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