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黑土地分布和类型状况,采取有针对性措施,对黑土地进行保护、治理、修复和利用。

平原地区实施集中连片综合治理,推行耕地有机质提升、保护性耕作,提高规模化经营和农业机械化水平。

丘陵山区实施水土流失治理,加强生态沟渠建设,推行保护性耕作,提高土壤有机质、改善土壤结构、保护土壤生物多样性。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