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黑土地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确定黑土地保护的指导思想、责任目标等,引导全社会各方面共同参与黑土地保护。
农业农村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林业和草原、生态环境、水行政等部门,以调查和监测为基础、体现整体集中连片治理,编制黑土地保护规划,明确保护范围、目标任务、技术模式、保障措施等,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并组织实施。县级黑土地保护规划应当与国土空间规划相衔接,落实到黑土地具体地块。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