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潮汕传统民居实行名录保护制度。

民用建筑物、构筑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按照本条例规定可以确定为潮汕传统民居,并纳入保护名录:

(一)具有较高历史文化价值和建筑艺术特色的“下山虎”、“四点金”、“驷马拖车”等潮汕传统建筑样式;

(二)建筑结构、材料、施工工艺或者工程技术反映地域建筑历史文化特点、艺术特色或者具有科学研究价值;

(三)反映汕头民俗传统、侨乡历史文化和开埠文化,具有特定时代特征或者地域特色;

(四)在汕头经济社会发展史上具有一定代表性或者典型性;

(五)与重要历史事件、革命运动或者著名人物相关联;

(六)其他具有历史、科学、艺术、社会价值或者纪念、教育意义。

保护名录应当载明潮汕传统民居的名称、编号、区位、建成时间和历史价值等内容。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