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潮汕传统民居保护遵循科学保护、合理利用、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

潮汕传统民居与其相互依存的自然景观和环境,应当进行整体保护,保持和延续其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

对潮汕传统民居的室内外特色部位、材料、结构、装饰等能集中体现其特色和价值的构成要素(以下简称价值要素),原则上实行原位置保护。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