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潮汕传统民居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将潮汕传统民居保护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做好本辖区内潮汕传统民居的保护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发挥自治作用,组织辖区村(居)民和单位参与、协助和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潮汕传统民居的保护工作,可以将潮汕传统民居保护工作纳入村规民约,组织村(居)民开展潮汕传统民居保护的宣传教育活动。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