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条例适用于特区范围内潮汕传统民居的保护及其相关活动。

本条例所称潮汕传统民居,是指具有潮汕地域文化特色和历史、科学、艺术、社会价值或者纪念、教育意义的民用建筑物、构筑物。

潮汕传统民居被依法确定为不可移动文物和历史建筑的,其保护依照文物、历史建筑保护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