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潮汕传统民居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有效禁止实施下列损害潮汕传统民居的行为:(一)擅自拆除、迁移民居;(二)擅自改变民居的布局、结构和装饰,破坏、损毁或者拆分买卖民居构件;(三)涂改、损毁或者擅自拆除、移动民居的保护标志;(四)其他严重影响民居安全和整体风貌的行为。本条第一款所称构件,包括柱、梁、桁、枋、椽、斗拱、雀替、柁墩、门、窗、抱鼓石、木雕、石雕、嵌瓷、泥塑、壁画、匾额等潮汕传统民居结构和装饰的组成部分。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