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禁止实施下列损害潮汕传统民居的行为:

(一)擅自拆除、迁移民居;

(二)擅自改变民居的布局、结构和装饰,破坏、损毁或者拆分买卖民居构件;

(三)涂改、损毁或者擅自拆除、移动民居的保护标志;

(四)其他严重影响民居安全和整体风貌的行为。

本条第一款所称构件,包括柱、梁、桁、枋、椽、斗拱、雀替、柁墩、门、窗、抱鼓石、木雕、石雕、嵌瓷、泥塑、壁画、匾额等潮汕传统民居结构和装饰的组成部分。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