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支持和鼓励在符合结构、消防等专业管理要求和保护规划要求的前提下,通过以下措施对潮汕传统民居进行合理利用:
(一)鼓励原住居民按照保护要求在原址居住,延续传承原有生产生活方式,从事当地特色产业的生产经营等相关活动;
(二)不改变权属登记的房屋用途,对潮汕传统民居开展多种功能使用,鼓励用于公共服务设施以及科技孵化、文化创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博物馆、纪念馆、中华老字号经营、潮汕民间工艺传承等业态;
(三)开设传统商铺、中医中药馆、名家工作室、农家乐、民宿等,开展教育培训、文旅研学、农事体验、健康养生等经营活动;
(四)以功能置换、兼容使用、经营权转让、合作入股等方式对潮汕传统民居进行利用;
(五)以宅基地置换、互换、合作入股等方式实行潮汕传统民居统一利用;
(六)以转让、出租等方式对国有潮汕传统民居进行利用;采取出租方式的,租赁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不得超过二十年,用于公益性用途的,经相应的审批手续后可以免除租金;
(七)结合城市更新、乡村振兴等工作推进潮汕传统民居的利用;
(八)其他有利于潮汕传统民居保护的合理利用方式。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