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潮汕传统民居日常巡查管理机制,将巡查工作纳入村(社区)网格化管理。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日常巡查时,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安全、防火、防灾等工作,及时制止危害潮汕传统民居的行为,依法查处或者告知相关部门查处;涉及重大事件的,应当及时向区(县)人民政府报告。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