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为适应现代生产生活需求,可以在保持原有价值要素及保证安全的基础上,对潮汕传统民居进行修缮装饰、添加设施、日常保养等活动。鼓励采用传统工艺和传统材料,保持原有的传统格局和建筑特色。

涉及加建、改建、扩建以及改变房屋用途的,应当按照保护规划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手续。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办理审批手续时,应当征求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意见。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