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相应机制,为非国有潮汕传统民居的保护责任人提供日常维护和修缮资金补助。具体补助办法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制定。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向保护责任人提供免费的修缮技术咨询和指导。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