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反间谍工作条例/第二章 工作机制第九条有效协调机制根据反间谍工作需要,确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有关部门和单位作为反间谍工作成员单位,并对其实行动态调整。反间谍工作成员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制度并组织实施,明确本单位负责对接反间谍工作协调机制的部门和人员,向同级协调机制办公室报告有关情况。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