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反间谍工作条例/第二章 工作机制第十条有效国家安全机关应当协调指导国家机关、人民团体、重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建立健全国家安全人民防线组织,落实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责任,督促检查其开展工作。公安、保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加强协调,依法做好反间谍有关工作。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