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省、设区的市依法建立反间谍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反间谍工作中的重大事项,研究、解决反间谍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协调机制在国家安全机关设立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