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反间谍工作条例/第四章 安全防范第三十三条有效国家安全机关应当定期分析反间谍安全防范形势,组织开展风险评估,通报有关单位,并提出加强和改进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反间谍安全防范重点单位、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和反间谍工作成员单位,应当在国家安全机关指导下,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反间谍安全防范风险评估,对发现的安全风险隐患及时整改,并将风险评估报告及其整改情况报送主管的国家安全机关。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