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国家安全机关应当定期分析反间谍安全防范形势,组织开展风险评估,通报有关单位,并提出加强和改进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反间谍安全防范重点单位、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和反间谍工作成员单位,应当在国家安全机关指导下,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反间谍安全防范风险评估,对发现的安全风险隐患及时整改,并将风险评估报告及其整改情况报送主管的国家安全机关。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