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国家安全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相关单位履行反间谍安全防范职责存在安全风险隐患的,可以出具反间谍安全风险提醒书;相关单位应当根据反间谍安全风险提醒书的要求及时整改,并将相关情况报告主管的国家安全机关。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