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反间谍工作条例/第四章 安全防范第三十一条有效国家安全机关对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提出采取国家安全防范措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将国家安全防范设施与建设项目统一设计、施工。国家安全防范设施经国家安全机关检查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保障国家安全防范设施的正常运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损毁、拆除或者停止使用国家安全防范设施。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