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在重要国家机关、国防军工单位和其他重要涉密单位以及重要军事设施的周边安全控制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由国家安全机关根据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实施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许可。
国家安全机关应当会同发展改革、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保密、国防科技工业等部门以及军队有关部门共同划定安全控制区域,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实行动态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及其相关专项规划等有关规划,应当充分考虑国家安全因素和划定的安全控制区域,征求国家安全机关的意见。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