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法治宣传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将反间谍工作有关法律、法规纳入法治宣传教育规划和年度计划,推动落实反间谍安全防范普法宣传工作。

公务员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将反间谍安全防范知识纳入公务员、企业事业单位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教育培训内容。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人民团体应当结合各自工作特点,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反间谍安全防范宣传教育活动。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