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反间谍工作条例/第四章 安全防范第二十一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开展反间谍安全防范宣传教育工作,将反间谍安全防范知识纳入教育、培训、普法宣传内容,增强全民反间谍安全防范意识和国家安全素养。本省在每年4月15日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等重要时间节点,应当组织开展反间谍安全防范宣传教育活动。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