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反间谍工作条例/第三章 工作职责第二十条有效发展改革、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司法行政、生态环境、商务、卫生健康、退役军人事务、市场监督管理、民族宗教事务、侨务、气象等与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相关的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支持、协助国家安全机关做好反间谍工作。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