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邮政主管部门应当与公安、国家安全、海关、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相互配合,建立健全寄递渠道监管机制,加强对快递业运行的监测预警,依法提供与反间谍工作有关的快递业安全运行信息,为国家安全机关开展反间谍工作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助。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