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反间谍工作条例/第二章 工作机制第十一条有效公安、网信、工业和信息化、教育、民政、商务、市场监督管理、海关、交通、铁路、民用航空、通信运营等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与国家安全机关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情况会商、执法协作、案件移送等工作机制,支持、协助国家安全机关依法开展反间谍工作。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