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水土保持条例/第二章 预防第九条已修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水土保持设施的管理制度,加强水土保持设施的管理和维护,组织全民植树造林、种草,保护植被。禁止任何单位、个人从事毁林开荒和其他破坏水土资源的行为。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8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