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已修改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土保持的宣传教育工作,鼓励采用水土保持的先进技术,奖励水土保持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

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8月1日